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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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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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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