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八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无证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与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同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职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