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无证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与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同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职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