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接到无照、无证经营举报或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核实,并依法查处;经核实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抄送具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接到抄送信息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