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