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