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