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