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