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