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