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