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