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