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取消办学资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