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