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落实职工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