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