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