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