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办,退赔所收取的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