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