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推动农村发展职业教育,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