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条已修改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开展职业培训,应当根据市场劳动力需求,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