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规划,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好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