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成新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旧房,限期交还原宅基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