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