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