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四条已修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