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用地应当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拟订方案:

(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二)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四)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五)兴办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拟订供地方案,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跨设区的市的铁路、公路、水利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征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