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查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标准、依据和审批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