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