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土地破坏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