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土地破坏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