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