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农用地转用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