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