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