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