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印刷者承接印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条码等质量标志时,应当查验相关的证明,不得印刷虚假的质量标志,不得将印刷的质量标志提供给非委托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