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次品"、"处理品"、"等外品"等字样后,方可降价销售。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有害人身健康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