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