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凡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名义申请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该单位负责人批准,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单位签名的负责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