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七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书除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一)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和佩戴的标志;(二)负责人的通讯地址;(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