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除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载明:
(一)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和佩戴的标志;
(二)负责人的通讯地址;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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