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繁华路段、交通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人数与申请不相符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或途经路线在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发生险情的;
(五)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