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繁华路段、交通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人数与申请不相符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或途经路线在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发生险情的;

(五)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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