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服务第九条已废止中医医院应当以中医人员为主体,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标准配备专业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加强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