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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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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服务
第八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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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