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充分发挥中医的作用,为社区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