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发扬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勇于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