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管理机构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承办、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