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中医药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